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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私場所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預防整備事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該演練得與其他事業單位相關演練一併辦理。
公私場所辦理前項事故演練後,得依演練結果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並應檢附演練相關資料,於演練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