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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首次申請抵換專案或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排放源帳戶:
一、申請表。
二、負責人及指定帳戶操作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每一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僅得開立一個帳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