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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動機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每位電動機車使用者之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本辦法補助期限及金額之規定如下:
一、電池交換系統主系統建置完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起一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電池全額交換費用。
二、於前款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滿一年之次日起至第二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二分之一電池交換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