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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製程產生之廢氣,應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視空氣污染物種類,其處理效率或排放濃度應符合附表二規定,始得排放。
圖表附件:
附表二.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