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20: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同意籌設之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