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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
幣○.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額(元)=實際售電量(度)×獎勵標準(元/度)。
獎勵金額最高不得逾獎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
發電產生者,不計入獎勵計算。
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
款。但當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