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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進行油氣管線之埋設及相關檢驗測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欠缺或未通過時,應即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依前項完成油氣管線埋設者,應進行液阻檢測,並於執行檢測前五日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檢測。加油站應於完成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核發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