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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
三、稽查時間。
四、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
五、發生污染行為之具體事實及判定方式。
六、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情形。
七、判定污染行為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其他必要之稽查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