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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