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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二條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返國手續。
前項外國人依前條辦理請假返國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外國人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