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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僱用單位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雇主通報後七日內無法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時,
由僱用單位自行進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