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3: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就業服務督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研究所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
年以上,其中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至少滿一年。
二、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專以上學歷,或第三款之資格且修畢規定之
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三年,或從事相
關工作滿五年者。
三、具備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修畢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且從
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六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