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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視業務性質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個案管理員。
二、就業服務員。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就業輔具服務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應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暨培
訓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