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