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8 03: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設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
三人,任期二年,其代表之單位及名額如左: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內政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經濟部一人。
五 交通部一人。
六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九 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十 台灣省政府一人。
十一 台北市政府一人。
十二 高雄市政府一人。
十三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一人至三人。
十四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至三人。
十五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派人員兼任之,辦理日常事務。
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交通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