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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代檢業務應獨立運作。
代檢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或變更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前項人員,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適任者,應通知代檢機構限期改善。
代檢機構代表人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