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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或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等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