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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得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關醫學團體推薦之。
前項之專家,應有職業醫學、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法等專業,並具五年以上之教學或實務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