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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二、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