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7 13: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雇主對坑內照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應勞工使用合格有效之帽用安全燈,其照明在照度計貼近帽燈測定時,不得低於二千米燭光。但坑內如無火災爆炸危險之虞時,得以其他相同照明性質之燈具代替。
二、捲揚機室、排水機室、扇風機室等設有機械設備供勞工作業或休息之場所,其照明不得低於一百米燭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