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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千三百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