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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前,經解除職務之仲裁委員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所選任者,應聽取該當事人之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