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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基層工會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附表比例,分若干單位選舉之。前項劃
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另成一單位,其不足半數者
,歸入最後一單位合併選舉。
代表選舉單位之劃分,應視會員分布情形,考慮其公平性及代表性,由工
會自定辦法提經會員 (代表) 大會議決後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