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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委員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
席。
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
開會時派員列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
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