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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
二、因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