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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輸出基因轉殖植物時,輸出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出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三、輸出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出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出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出: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三、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四、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五、輸入國核准輸入所需之文件及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