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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檢查機構。
依第二條第二項接受委託之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委託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