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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