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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獸醫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
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