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0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獸醫師(佐)處方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主或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姓名。
二、動物種類名稱、年齡、體重及數量。
三、診斷結果、處方藥之學名或商品名稱、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注意事項。
四、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師(佐)之簽章。
前項處方箋計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佐)保存,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
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