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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應將所輸入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與製劑之
名稱、輸入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對象等項,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
翌年一月底前填具報告表,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應每年彙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動物用藥品批發及零售業者,購存、售賣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
藥品製劑,應將藥品名稱、數量及銷售對象,詳列簿冊並應保存三年,以
備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