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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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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字號。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銷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應登記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