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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田水利會在其事業區域內興建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其工程費包括規劃、測量、設計、施工、貸款利息及土地與地上物之補償等費用。
前項工程費應以受益地區總面積均攤或依受益程度區分負擔,於工程完成一年後開始徵收。
農田水利會依前二項徵收工程費,應擬訂分年徵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