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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除強制申請者外,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農民,檢具居留證明文件。
二、以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加保者,並應檢具申請前一個月內之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照片二張以上。
三、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檢具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檢具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親自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圖表附件:
附件 縣(市)鄉(鎮、市、區)農民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申請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