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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推廣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業推廣業務,應儘量採用左列方法推行之:
一、舉行方法示範。
二、舉行效果示範。
三、舉行農場及農家訪問。
四、舉行辦公室及電話訪問。
五、舉行通訊問答。
六、舉辦講習會。
七、舉辦座談會。
八、舉辦討論會。
九、舉辦農民聯歡會。
十、舉辦研究班。
十一、舉行實地觀摩。
十二、舉辦展覽。
十三、舉辦競賽。
十四、辦理通告及通函。
十五、編印掛圖。
十六、編印淺說。
十七、新聞報導。
十八、放映農業電影。
十九、放映幻燈。
二十、用廣播電台播放農業知識及消息。
二十一、其他推廣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