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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