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局為評定前條徵購價格,得設農業科技園區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局指派或遴聘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主管一人。
三、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或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五、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六、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