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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產業化輔導: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生物技術相關產業公司。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