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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