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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艙散裝之產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查驗,且分多港卸貨者,其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由最先抵達港口之查驗機關執行,其餘港口之查驗機關,依該查驗結果逕予核判。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影響飼料衛生安全之虞者,其他港口之查驗機關得於產品抵達時,再次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並依查驗結果另行核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