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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飼料油脂工廠應具備符合下列規定之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並設有防爆裝置、滅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二、各製造、儲存設備間須有適當聯結之密閉管道或容器,密閉管道或容器符合衛生安全之要求,以避免原料或半成品被污染。
三、儲油槽應為不銹鋼或鋼鐵材料製成。
四、油脂計量器。
前項設施不得使用多氯聯苯、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或其他有毒之熱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