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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
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
動物於運送途中因緊急事故發生危難,運送人員應將動物移至安全處,並給予適當之處置,必要時聯繫事發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