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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驗證機關 (構) 經依前條規定認證後,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書面委託契
約。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驗證機關 (構) 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一至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