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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產生者自行清運。
二、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三、產生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所屬產業團體代為清運。
四、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