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蘇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
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不活化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使
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