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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屠宰供食用之牲畜,在屠宰前後,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屠宰衛生檢查規
則及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實施衛生檢查;其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
得屠宰、販賣或供食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