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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定其探勘計畫並核發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