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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領現金者免附。
三、向遠洋漁業產業團體申請者,檢附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漁船所有權移轉或船體滅失前,原漁業人已符合前條規定者,於漁船所有權移轉或船體滅失後,原漁業人得依前項及第六條規定申請休漁獎勵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