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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經營機關自行管理經營之國有林或公有林竹、木,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設立簿冊、地圖及經營計畫,登記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及數量,經公告一個月,無人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表示異議後,報請其上級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確定竹、木登記,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委託管理經營之國有林或公有林竹、木,由受託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