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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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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每年編具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調整、變更時亦同。
前項年度採伐計畫,應包括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等。
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
處分林產物時,其林道、作業道密度及作業方式,應予限制。處分面積過大者,並應以保護林帶區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